人物:魏時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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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物簡介

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生卒】:1499—1566 【介紹】: 明浙江烏程人,字鐘誠,號臨溪。嘉靖十四年進士。授蕪湖知縣,擢南京刑科給事中,連劾張瓚、嚴嵩、嚴世蕃等。累官至左都御史,時嵩已罷,乃以整飭綱維為己任。旋被劾,辭官歸。有《莊僖公文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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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永明(1499年—1566年),字鐘誠,號臨溪,浙江烏程縣(今浙江省湖州市)人,嘉靖乙未進士,官至刑部尚書。
謚莊僖。
浙江鄉(xiāng)試第五十七名舉人。
嘉靖十四年(1535年)中式乙未科進士。
授蕪湖縣知縣。
升任南京刑科給事中,蒙古入侵大同,山西總督樊繼祖,巡撫史道、陳講等不能抵禦,張永明偕同官論其罪。
此后彈劾兵部尚書張瓚黷貨,又彈劾大學士嚴嵩及子嚴世蕃貪污。
既而彈劾兵部尚書戴金為御史巡鹽時,將馀下鹽購置羨銀,阻壞邊疆防備。
上疏雖不盡行,但已讓朝廷內外官員所忌憚。
出為江西參議,累升至云南副使,山西左布政使。
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河南,曾經彈劾伊王朱典柍恣橫,并檢舉其惡,朱典柍竟伏誅。
嘉靖四十年(1561年),升任刑部右侍郎,未上任,改吏部右侍郎、升吏部左侍郎。
拜刑部尚書。
不久改左都御史。
給事中魏時亮彈劾,張永明堅持辭去。
次年卒,贈太子少保,謚莊僖。
鐘沂 朝代:

人物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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鐘沂(1514年—?
),字宗魯,號右原,江西南昌府南昌縣人,民籍。
江西鄉(xiāng)試第二十五名舉人。
嘉靖三十二年(1553年)中式癸丑科會試第三百九名,三甲第二十五名進士。
吏部觀政,授福建甌寧知縣,選授監(jiān)察御史,三十六年四月奉命催督諸處逋欠,又巡按浙江、福建、陜西、廣東、貴州諸處,有廉潔之名。
典陜西鄉(xiāng)試,得人最盛。
隆慶年間掌管京察,再侍經筵,遷太仆寺少卿,予告歸。
致仕后,與司馬萬恭議覆一條鞭法,又與司寇魏時亮講學。
卒祀鄉(xiāng)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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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介紹】: 明山東諸城人,字懋實,號月林。嘉靖二十九年進士。由行人擢刑科給事中,以上疏言事斥革為民。萬歷間擢左副都御史,陳吏治積弊。內閣首輔張居正死后,奉旨偕中官張誠往江陵籍沒其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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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蕣(1516年—1585年),字茂實,號月林,山東諸城,進士出身。
丘蕣自幼家貧,篤行好學。
嘉靖二十二年(1543年)舉鄉(xiāng)試第二,嘉靖二十九年(1550年)殿試中進士,為行人司行人。
嘉靖三十三年,升刑科給事中。
嘉靖三十四年七月,倭寇六七十人在道路上流竄搶劫,從太平府朝南京進犯。
南京兵部尚書張時徹等人關閉城門不敢出戰(zhàn),兩天后離開。
給事中、監(jiān)察御史紛紛彈劾張時徹等守城官員罪過,張時徹上疏解釋,詞語多閃爍言辭。
丘蕣上疏彈劾其欺騙,張時徹和侍郎陳洙被罷免。
當時嘉靖帝長期不視朝,而嚴嵩掌控國事。
丘蕣彈劾大臣獨斷,朝綱廢弛,招致嚴嵩忌恨。
不久,他彈劾嚴嵩黨羽、寧夏巡撫謝淮、應天府尹孟淮貪婪,謝淮被罷免。
同年,嚴嵩亦被罷免,丘蕣彈劾從嚴嵩處晉升的順天巡撫徐紳等五人,嘉靖帝罷免了其中三人。
嘉靖四十年,擔任戶科右給事中。
嘉靖四十一年,任禮科右給事中、刑科左給事中、兵科都給事中。
彈劾南京兵部尚書李遂、鎮(zhèn)守兩廣平江伯陳王謨、錦衣衛(wèi)指揮使魏大經等人貪污求晉升,后下吏部考察,陳王謨被革職。
不久,又劾罷浙江總兵官盧鏜。
當時蒙古進犯通州,總督楊選等人被逮捕。
在蒙古撤退后,丘蕣率領同僚陳述善后事宜,并指出邊疆防衛(wèi)弊端。
嘉靖帝認為丘蕣不早彈劾楊選,罰六十杖刑,斥為民,其馀官員被貶邊疆或雜職。
丘蕣歸鄉(xiāng)時,只有一篋衣服,一束圖書而已。
隆慶初年,起為禮科給事中,他沒有赴任。
隨后,擢南京太常少卿,進大理少卿。
因病罷免。
萬歷帝即位后,官員交相推薦。
張居正認為丘蕣的行為是「怪行」,「非經德也」,竟不予召用。。
張居正死后,萬歷十一年(1583年)秋,起丘蕣為右通政。
還未上任就被擢為左副都御史,坐一柴車赴任。
在入朝后,陳述吏治積弊八件事情。
他隨后上疏,稱當時給事中魏時亮、周世選,御史張槚、李復聘因忤逆高拱被貶,文選郎胡汝桂以忤尚書被傾,應當甄別錄用。
御史于應昌誣陷劉臺與王宗載同罪,王宗載被戍變而應昌沒有罷官。
勞堪巡撫福建,殺侍郎洪朝選。
御史張一鯤監(jiān)應天鄉(xiāng)試,王篆子王之鼎藉機中式。
錢岱監(jiān)湖廣鄉(xiāng)試,先期請張居正少子就試,恰逢張居正去世,遂私自選擇王篆子王之衡中式。
曹一夔身居監(jiān)察院,盛稱馮保為顧命大臣。
朱璉則結馮保為父,游七為兄。
此數(shù)人,應當重新定位,才能整治朝廷綱。
不久,他升任刑部右侍郎;萬歷帝起用魏時亮、周世選、張槚、李復聘、胡汝桂,削于應昌、勞堪、張一鯤、曹一夔、朱璉籍,貶錢岱三級。
不久,跟隨中官張誠前往張居正家抄家。
五月初五至江陵時,張家已餓死十馀口人。
官員至張家錙銖必究,取出黃金萬馀兩,白銀十馀萬兩,所得財產尚不及預計的二十分之一。
丘蕣不滿意,還要張家招出寄存宅外的二百萬銀兩,拷問當中,張居正之子張敬修不勝苦刑,“自誣服寄三十萬金于(曾)省吾、(王)篆及傅作舟等”,后自縊身亡。
張敬修死前留下一封血書,指責邱蕣等人“含沙以架奇禍,載鬼以起大獄,此古今宇宙稀有之事。
”還直呼“邱侍郎”是“活閻王”,“奉天命而來,如得其情,則哀矜勿喜可也,何忍陷人如此酷烈!
三尺童子亦皆知而憐之,今不得已,以死明心。
”于慎行曾給辦案的邱蕣寫信:“當其柄政,舉朝爭頌其功而不敢言其過,今日既敗,舉朝爭索其罪而不敢言其功,皆非情實也。
……又江陵太夫人在堂,八十老母,累然諸子皆書生,不涉世事,籍沒之后,必至落魄流離,可為酸楚。
”勸他不要公報私仇。
丘蕣返京后,擔任刑部左侍郎,增俸一秩。
之后改為南京吏部尚書,萬歷十三年十二月,卒于任內。
贈太子太保,謚簡肅。
他的清廉、氣節(jié)為當時輿論所稱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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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生卒】:1527—1596 【介紹】: 明徽州府歙縣人,字維楨。嘉靖四十四年進士。授檢討。萬歷十一年,累官至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入參機務。與首輔申時行善。曾與言者相攻,時行頗右之。后為言官所劾,上疏求去,語憤激,以是為士論所不附。其門生萬國欽論申時行,時行之門生給事中任讓亦論國庸鄙。國遂請諭諸生各守職業(yè),勿務攻擊。其疾言者如此。十九年致仕。卒謚文穆。有《文穆公集》。
御選明詩姓名爵里
字維楨,歙縣人。嘉靖乙丑進士,改庶吉士,授檢討。歷官少傅吏部尚書、建極殿大學士,贈太保,謚文穆,有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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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國(1527年—1596年),字維楨,號穎陽,直隸徽州府歙縣(今安徽省歙縣)人。
明代政治人物,嘉靖辛酉解元,乙丑進士。
萬歷間累官至吏部尚書、建極殿大學士。
嘉靖六年(1527年)六月六日,許國出生在歙縣東門外。
父親許鈇曾赴蘇州經商失敗。
許國是家中次子,早年一邊經商一邊求學。
18歲考中秀才,在靈金山石山精舍開館為生。
此后六赴應天府鄉(xiāng)試,前五次均未考中,而家產已經變賣一空,無奈在太平橋跳練江自殺,幸被休寧縣木商程爵救起,并資助他再考,最終在嘉靖四十年(1561年)考中辛酉科舉人第一名(解元)。
嘉靖四十四年(1565年),39歲的許國第二次進京參加會試,考中會試第七名、進士三甲第一百零七名,改翰林院庶吉士。
隆慶改元,授翰林院檢討,奉詔賜一品服,出使朝鮮,饋遺一無所受。
朝鮮人對其清德很是嘉賞,以致后來的國君宣祖還特意向官員黃廷彧詢問了許國的情況,只因「許國、魏時亮, 曾以華使來此, 故問之。
蓋慕其賢也?!?。
隆慶六年(1572年)升翰林院編修。
神宗即位,官右贊善兼檢討。
萬歷四年八月主持順天府鄉(xiāng)試,升司經局洗馬兼修撰,六年升南京國子監(jiān)祭酒,八年升太常寺卿管國子監(jiān)祭酒事,不久升詹事府詹事兼侍讀學士,九年歷升禮部右侍郎、左侍郎,十年改吏部左侍郎,掌詹事府。
萬歷十一年(1583年)四月,以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參與機務,九月加太子太保兼文淵閣大學士。
十二年(1584年),許國因運籌平定云南有功,晉升少保,授武英殿大學士。
十五年二月兼吏部尚書、建極殿大學士,本月準辭吏部尚書,十七年八月以六年考滿,兼太子太師、吏部尚書,馀官照舊,蔭一子中書舍人,萬歷十九年(1591年)九月,因國本之爭中力爭冊立去職。
逝世后追贈太保,謚文穆。
明史》有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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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介紹】: 明徽州府婺源人,字行之。隆慶二年進士,授撫州推官。萬歷初擢南京戶科給事中,上疏彈劾張居正獻祥瑞,既而又言事忤居正,斥為民。居正死,復官。后遷南京尚寶卿。十三年上朝政十蠹一疏,論事雖有過當,頗切時弊。官至南京戶部侍郎。有《說頤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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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懋學(1539年—1598年),字行之,號中宇,南直隸徽州府婺源縣理坑村(今屬江西?。┤?。
應天府鄉(xiāng)試第三十一名舉人。
隆慶二年(1568年)中式戊辰科三甲進士。
授撫州府推官,擢南京戶科給事中。
萬歷三年,張居正以考成法為依據(jù),將未完成既定事務的鳳陽巡撫王宗沐,廣東巡撫張守約等停俸祿三月。
余懋學上書反對,認為考成法“政嚴則苛,法密則擾,非所以培元氣存大體也”。
神宗斥其“假借惇大之說,邀買人心,陰壞朝政。
”將余懋學“革職為民,永不敘用。
”居正死,起懋學故官,奏奪成國公朱希忠王爵,請召還光祿少卿岳相、給事中魏時亮等十八人,都得到批準。
十二年(1584年)二月,擢南京尚寶司卿。
萬歷十三年(1585年)八月入為太仆寺少卿,御史李植、江東之等以言事忤執(zhí)政,同官蔡系周、孫愈賢等紛然攻訐,懋學上言,批判朋黨,后來果如其言。
十五年十一月升南京光祿寺卿,十七年五月升南京通政使,十月改北通政使,十八年九月累遷南京刑部右侍郎,十九年十月改任南京戶部右侍郎、總督南京糧儲,二十年十月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。
上疏為程任卿、江時鳴冤,二人因此得釋。
萬歷二十一年(1593年)以拾遺論罷。
卒贈工部尚書。
天啟初年,追謚恭穆。
明史》有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