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故
金木誅


《莊子》雜篇·卷十上《列禦寇》
為外刑者,金與木也;為內刑者,動與過也。宵人之離外刑者,金木訊之;離內刑者,陰陽食之。夫免乎外內之刑者,唯真人能之。

例句

不即金木誅,敢不識恩私。 韓愈 瀧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