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 唐 時謂被赦免過一次的官奴、官婢。 宋
費袞 《梁溪漫志·官戶雜戶》:“按 唐 制,凡反逆相坐,沒其家為官奴婢……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(nóng);十五以上者,以其年長,令遠京邑,配 嶺南 為城奴也。一免為番戶,再免為雜戶,三免為良人,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?!?范文瀾 蔡美彪 等
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(jié):“通年服役的人,稱為官奴婢,免(朝廷下赦詔,官奴婢與普通罪人同得寬免)一次稱為番戶?!?br />(2). 清 時稱少數(shù)民族已編入戶籍者。
《清會典·戶部五·尚書侍郎職掌五》:“ 甘肅 循化 、 莊浪 、 貴德 、 洮州 , 四川 懋功 、 打箭鑪 , 云南 維西 、 中甸 等處,同知通判所屬為番戶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