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免。
《漢書·何武傳》:“﹝ 武 ﹞所舉奏二千石長史必先露章,服罪者為虧除,免之而已;不服,極法奏之,抵罪或至死?!?顏師古 注:“虧,減也。減其狀,直令免去也?!?span id="mvpga9o" class="book">《
三國志·魏志·臧洪傳》:“ 劉子璜 奉使踰時,辭不獲命,畏威懷親,以詐求歸,可謂有志忠孝,無損霸道者也;然輒僵斃麾下,不蒙虧除。” 宋
司馬光 :“所部屬有罪,先以好言諭之,不變,乃稍責之。懼自改者,蓋十七八,茍尚不變,乃案致于法,猶為虧除,不盡繩也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