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末減 ”。 謂從輕論罪或減刑。
《左傳·昭公十四年》:“﹝ 叔向 ﹞三數(shù) 叔魚 之惡,不為末減?!?杜預(yù) 注:“末,薄也;減,輕也?!?宋
陸游 《南唐書·后主紀(jì)》:“論決死刑,多從末減?!?明
屠隆 《綵毫記·遠(yuǎn)謫夜郎》:“姑念此詞作在庶人( 永王 李璘 )逆節(jié)未露之先, 子儀 ( 郭子儀 )復(fù)力為伸救,得從末減,免其反罪,長(zhǎng)流 夜郎 。” 清
侯方域 《西施亡吳辯》:“夫吾之為 西施 辯者,非果謂女戎可與於末減也。蓋欲推其致亡之繇,而斷之於窮師黷武,以為后世鑒戒也。” 魯迅
《集外集·我來說“持中”的真相》:“于是 玄同 即應(yīng)根據(jù)精神文明法律第九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條,治以‘誤解真相,惑世誣民’之罪了。但因?yàn)槲闹杏糜小蟾拧?,可以酌給末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