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代所實行的一種有關(guān)茶葉買賣的稅收制度。商人直接向園戶買茶,茶官居中估價,以估定價與園戶的實際售出價之間的差額入官。茶亦須先經(jīng)官驗定,園戶不得私售。 宋
沈括 《夢溪筆談·官政二》:“ 淳化 二年,令商賈就園戶買茶,公於官場貼射,始行貼射法。”
《宋史·食貨志下五》:“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併計其數(shù),罷官給本錢,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,一切定為中估,而官收其息。如鬻 舒州 、 羅源 場茶,斤售錢五十有六,其本錢二十有五,官不復(fù)給,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。然必輦茶入官,隨商人所指予之,給券為驗,以防私售,故有貼射之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