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收購。 宋
王明清 《揮麈前錄》卷四:“﹝ 郭思 ﹞廣以金帛收贖 熙 之遺筆,以藏於家。”
(2).用銀錢將抵押品贖回。 宋
蘇軾 :“除已有人承買交業(yè)外,并特給還。未足者,許貼納收贖,仍不限年?!?span id="y2f1r5o" class="book">《元典章·戶部五·典賣》:“如業(yè)主虛抬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,聽親鄰典主百日內(nèi)收贖?!?br />(3).舊時法律凡老幼、廢疾、篤疾、婦人犯徒流等刑者,準其以銀贖罪,謂之收贖。
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殺卑幼》:“同法司擬合徒四年,決杖九十。緣本人年七十八歲,依舊例合行收贖,合徵鈔三十二貫?!?span id="qjwovh7" class="book">《天雨花》第二九回:“婦女之罪,收贖者多,決杖者少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