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以官職抵當徒刑。 唐 宋 時期官吏犯罪,可以降低品級以減免徒刑。
《唐律疏議·名例·以官當徒》:“若本罪官當以上,別條云‘以理去官與見任同’,即依以官當徒之法:用官不盡,一年聽敘,降先品一等;若用官盡者,三載聽敘,降先品二等。若犯罪未至官當,不追告身,敘法依考解例,期年聽敘,不降其品?!?宋
沈括 《夢溪筆談·官政一》:“降先品者,謂免官二官皆免,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敘之;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,今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,誤曉律意也?!?br />(2).官府批準營業(yè)的當鋪。 清 黃六鴻
《福惠全書·雜課·當稅》:“現(xiàn)在納稅者,即為官當。許鋪門懸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