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長名牓 ”。 唐 代按資歷考績依次詮補官吏的名單。
《新唐書·選舉志下》:“ 高宗 總章 二年,司列少常伯 裴行儉 始設長名牓,引銓注法,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,其三京、五府、都護、都督府,悉有差次,量官資授之?!?span id="n9zqhn4" class="book">《
新唐書·裴光庭傳》:“初,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,所奬拔惟其才,往往得俊乂任之,士亦自奮。其后士人猥眾,專務趨競,詮品枉橈。 光庭 懲之,因 行儉 長名榜,乃為循資格,無賢不肖,一據(jù)資考配擬?!?清
王鳴盛 《十七史商榷·長名榜》:“所謂長名牓,言豫為長榜,具列其名,每遇銓選,據(jù)此為定也?!眳⒁姟?長名 ”。